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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条阐明了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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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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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开具发票时,应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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