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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

1、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条阐明了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
1都开的原则。无论单位或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都要的原则。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即: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如何处理?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3、怎样开具发票才能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开具发票时,应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取得发票联的一方丢失发票联,可否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不可以重新开具发票。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可向原开具发票一方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对方在核对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可按原来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并将原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交丢失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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