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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补贴要全额缴个税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严丽梅报道:今早,“企业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将计征个税”的消息成了各大网站的热点。然而,本报记者上午从广州市地税部门获悉,在广州,对个人获得的由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一直是按照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获得的通讯补贴,可根据广州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据了解,目前广州并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故并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从单位获得的交通补贴,均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对于个人从单位获得的通讯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的规定,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见链接)。

  今早,有税务专家向记者指出,引发这次人们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征收个税”问题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近日发出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其实,这份“企便函[2009]33号”并非今早媒体所说的“税务总局新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类“函”往往是税务部门内部针对特定情况、特殊时期、特别问题予以专门明确的文件,并不能将有关规定执行范围扩大。

  该专家分析,税务部门此次出台该函,是专门针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大企业税务自查行动,以便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以及基层税务部门在执行相关税收政策时执行统一的标准。此前,在一些垄断企业和福利较好的企业,以车贴、通讯费等形式向员工发放现金,最多的每位员工每个月可获3000多元,而各地、各企业存在对计税政策理解不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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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目前执行的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部分摘登):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每月标准为正副省(部)级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处长450元,副处长35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除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税前扣除。超过上述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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