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票的填开
一、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应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加盖统一刻制的销货单位栏戳记(包括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该章使用蓝色印泥。
广州发票的保管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确定专人保管发票,用票多的单位应建立领用存台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有保险柜存放,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本,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